国家发改委: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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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2023年11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文明确提出: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并要求各省立即进行全面排查!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无独有偶,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通知:2023年11月7日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暂停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取消报价承诺法评标方式!

目前已有多地发布通知,暂停在招投标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 济南:2023年10月17日起,废止“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信用评价结果”!招投标活动中停止应用!

  • 云南:信用评价结果不再应用于工程招投标!平台即行关闭,原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改委: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11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各地方:

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

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立即进行全面排查!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

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动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

要将本地区排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我委将加强动态监测,对涉及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注:文件全文请见文章末尾。


已发文省市规定如下
济南
01

国家发改委: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停止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消除区域壁垒及准入障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停止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我局已公布的“济南市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信用评价结果”废止

特此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7日

02

国家发改委: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停止应用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区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依据《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停止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因“济南市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信用评价结果”废止,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凡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资信标中涉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评标时投标人的此项得分均以满分计

特此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7日

江西

国家发改委: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关于暂停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就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江西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即日起暂停运行

二、自2023年11月7日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暂停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确需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的,投标企业信用评分以2023年11月6日“江西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分为准。

三、自2023年11月7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取消报价承诺法评标方式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6日

云南

国家发改委: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国家发改委: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国家发改委: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发改委原文如下:

国家发改委: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

当前,一些地方通过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设置招标投标隐性壁垒,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坚决纠正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现就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推动本地区相关部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动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二、我委将加强动态监测,对涉及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通过信用平台网站畅通投诉渠道,收集问题线索,推动相关部门立行立改。

三、我委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选取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实施信用监管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发布。

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将本地区排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法规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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